患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深圳女工状告公司索赔80万元
患职业性慢性苯中毒 深圳女工状告公司索赔80万元
因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罗女士领取工伤保险赔偿后,又状告其所在公司索赔8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罗女士所受工伤为职业病工伤,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用人单位则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是“重复赔偿”。
患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女工告公司索赔80万
此案在深二审,职业病工伤是否可享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引关注
因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罗女士领取工伤保险赔偿后,又状告其所在公司索赔8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罗女士所受工伤为职业病工伤,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用人单位则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是“重复赔偿”。这起具有争议性的案件,于21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女工患职业病状告公司索赔80万
今年41岁的罗女士诉称,她在2010年9月29日进入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网检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办理了社会保险。
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未尽到职业危害防护义务,导致她身体遭受严重损害。2013年8月19日,她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后经治疗取样和分析,于2014年1月26日被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
2014年2月26日和7月14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认定和鉴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4年7月18日,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工保决字[2014]第404962号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核算罗女士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2951元,医疗费核发480.12元,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贴59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
罗女士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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