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近9吨过期药3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新闻】
本报7月19日讯 今日,一起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均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露天焚烧过期药品被抓
2018年2月7日下午4点左右,在长沙县东八线与人民东路交界处,浓烟滚滚,周边还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气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赶往现场,看到现场停着两辆高栏货车,两名男子将一车过期药品倾倒在空地上焚烧,另一车过期药品被倾倒在南侧的低洼处。执法人员发现,被焚烧的过期药品多为胶囊等固体药品,而另一堆未焚烧的主要是药剂等液体药品。
执法人员对两名男子进行了控制,并报警通知了长沙县公安局。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六分局副局长粟金罗介绍,当晚,他们带走了涉事人员,并开始调查。
“过期失效的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专业的环保机构来处理。”粟金罗说。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破坏,执法人员还第一时间委托正规公司进行了无害化处置,从当晚11点处置到第二天凌晨5点。
近9吨过期药品被焚毁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被告单位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中、张某龙、李某提起公诉。副检察长江海渊指出,根据3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交代的笔录,他们之所以选择露天焚烧处理过期药品,是因为他们急需在春节前清理掉仓库内2017年的过期药品,为了节省一笔处理费用,这才选择了自行焚烧处理。
据介绍,事发当天,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中即拍板,要求公司负责质量的负责人张某龙和李某在指定地点对过期药品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他们分别雇请了两台货车进行托运,第一台货车共托运药品4.13吨,第二台货车共托运4.68吨。当第一台货车运送到处置地点卸货后就开始焚烧,后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扑灭,核算还有2.78吨未被焚烧。
长沙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单位和3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曹某中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张某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
■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张婧 彭保胜 通讯员 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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