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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字母亲立房产遗嘱儿女怀疑真实性打官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22:34:43 阅读: 来源:锅炉管厂家

手里握有母亲立下的房产遗嘱,但兄弟姐妹却把他告上法庭——因为他们认为母亲不可能立遗嘱,法庭上,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结此案。

资料图

【案情】

母亲虽然立有遗嘱 但兄弟姐妹不认账

刘家有5个兄弟姐妹,阿明(化名)排行老四,有一个姐姐、两个哥哥、一个妹妹。父亲和母亲分别在2000年和2007年离世,留下的房子长期由阿明出租,并收取租金。兄弟姐妹认为,这是父母亲生前共有的合法财产,每个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起诉时,他们增加诉求,要求法院判令拍卖或者变卖房产,再把钱按比例分配。

阿明拿出母亲的遗嘱。这份在2005年立下的遗嘱显示,房产是以阿明父亲的名义向单位购买的,实际由阿明出资加上其父亲的工龄补贴。母亲在过世后,将自己的份额,包括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由阿明继承,作为阿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兄弟姐妹说母亲的文化水平低,不识字,不可能立遗嘱,认为公证书是伪造的,况且之前其他兄弟姐妹都不知道有这份遗嘱,还认为阿明没有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购房时没有出资。甚至有人说:“阿明是家里最小的儿子,我儿子是长孙,我父母亲要把房子给谁,也肯定是给我儿子。”

阿明说,此前,刘家长孙曾说自己的爸妈告诉他,以后爷爷奶奶的房子是要给他的。当时阿明的母亲患有癌症,还让阿明陪她去公证处咨询,为避免日后争议,才做了遗嘱公证。阿明还拿出购房发票,表示不同意卖房。他认为,母亲的遗嘱是有效力的,母亲的份额应该归他,父亲的份额由五个兄弟姐妹分割。

【判决】

公证遗嘱真实有效 被告作出经济补偿

根据阿明保管的购房发票原件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可以认定阿明出资购房的事实。原告一方虽然否认,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或者申请鉴定。因此,法院认为,在分配房产份额时,应充分考虑阿明出资37239元的事实;其次,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根据遗嘱,阿明可继承其母享有的房产份额为:1/2+1/2×1/6=7/12,考虑到阿明对房产所作的贡献以及其本身可继承父亲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即1/2×1/6),法院最后酌定其享有产权份额为3/4,其余四子女各占1/16。

5个兄弟姐妹对目前的房产市值达成一致,确认为135万元。由于房子由阿明占有、使用,所以由阿明对四个兄弟姐妹按照继承的份额作出经济补偿更加合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阿明所有,阿明应向四个兄弟姐妹分别支付84375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

延伸阅读

中青年也能立遗嘱 提前考虑财产分割

如今,立遗嘱不再只是老年人才做的事,我国18岁以上的成人都可以立遗嘱。虽然从公证处获得的数据来看,办理遗嘱公证的九成以上是老年人,但也有青年人或者中年人已经提前考虑。有的是因为身患重病,需要做好后事准备;有的中年再婚,担心家庭重组后发生财产继承纠纷,也会提前立好遗嘱。法官提醒,因为这部分人财产变更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财产增加,问题还不大;财产减少很可能导致遗嘱无法执行,因此提醒这部分人应定期到公证处做变更,以最后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为准。

家事法官来说理

五种遗嘱形式供选择 三类人不能做见证人

家事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如果涉及的继承人多,财产分配又想有所倾斜,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家事法官称,5种形式各有利弊。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得撤销、变更。自书遗嘱方便快捷,订立、修改和撤销都灵活,保密性较强。但对立遗嘱人知识水平有一定要求,必须形式完备,如缺少年、月、日就无效。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须签字或者录音,并且要求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法官还提示,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可以申请调查,有见证人的可以要求见证人出庭,如果是自书遗嘱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公证遗嘱可以向公证机构调取当时的材料。(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雨丰 通讯员 杨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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