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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案索赔进入操作阶段股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发布时间:2021-01-08 02:57:48 阅读: 来源:锅炉管厂家

对于“绩优”的五粮液(000858)而言,2009年的秋天注定无法平静。

这边是中国证监会、四川省国资委、纪委多部门的先后介入调查,那边的中小股民维权行动也由口头阶段步入了实施阶段。

10月15日,CBN记者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获悉,部分五粮液中小投资者已经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一欣、张瑜从15日起也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将代理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主要责任人及五粮液董事长唐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虚假陈述”已成立?

9月9日,五粮液被证监会调查的一纸公告一经发布,立刻掀起了轩然大波。这个备受资金追捧的股票价格应声狂跌,当日下午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截至当日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以来之天量。据Wind数据统计,仅当天下午短短的两个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者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持续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

也许正是因为五粮液在市场中的影响,9月23日,证监会对正在调查中的案件——五粮液案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外界作了通报。而这次的通报也可能催生了中国首例在审证券案件遭遇投资者民事赔偿的诉讼。而此前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600477)案、银广夏案均是在证监会调查结束后开始的。

证监会在通报中称,经初步调查,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证监会将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9月30日,五粮液公告回应了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论,声称其2007年度报告收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

“由此,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宋一欣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五粮液案虽然还在审理中,但依据证监会对其“虚假陈述”的定性及拟行政处罚的后续作为,五粮液证券民事赔偿案在法院受理上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了,需要关注的只是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決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宋一欣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宋一欣认为,在五粮液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在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但是,五粮液案中,有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入,随后股价暴跌,因此,该案这2个日期是比较明确的。

或进入“七大案”序列

众所周知,五粮液以850亿元左右的总市值位列深市总市值排行榜的第二名,其流通股总股本为37.95亿股,其中,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1.28亿股(占总股本的56.07%)。截至2009年6月30日,五粮液的股东户数为47.77万户,每户平均持有7946.31股。

“因此,如果对五粮液公司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规模之巨,范围之广,涉讼金额与原告人数均可能是空前的,有极大可能进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七大案序列。”宋一欣谈到。

按涉讼标的排列,其他六案分别为东方电子(000682)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生态农业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

“五粮液案甚至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相比肩。”宋一欣指出,当年,东方电子总股本为9.78亿股,但涉案原告有6989人,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不过,当时的东方电子在股改后其实际控制人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仅持有2.37亿股(占总股本的24.29%),起诉前的2002年12月31日统计的股东户数则为27.24万户,每户平均持有3369.72股,在这方面,两案是略有差异的。

供职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的投资者王某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说:“五粮液的股民应该为自己的权益而战,事实上,提起民事诉讼比想象中要简便得多。”他说,只需要向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全部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就可以了。律师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确实存在损失的,律师会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机构可能加入起诉队伍

除了中小股民,在五粮液投资者队列中,专业投资机构也很重要的一支力量,五粮液股票一直因其行业龙头地位而受到众多基金的青睐。在五粮液的十大流通股股东统计表中,除了名列第一位的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外,其余九家均为基金。

根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基金购买五粮液股票的有106家之多,而投资公司参与购买的则更是数不胜数。

在接受CBN记者采访的机构中大多表示将关注事态发展,决定是否提出诉讼要求。其中,上投摩根、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等公司的相关人士指出,在五粮液案中,公司有权利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失依法对五粮液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历史上,也有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被投资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在东方电子案中,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在银广夏案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但是均遭到一审驳回或败诉。

宋一欣认为,专业投资机构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蒙受损失,也有权利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其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适用原则是有区分的。在诉讼中,对于中小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推定信赖原则的基础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中小投资者只需提供证券投资身份证明文件和交易及损失凭证,无需对有关虚假陈述确认文件和虚假陈述人的主观过错举证。然而,基金与投资公司则不同,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虽然也拥有起诉权,其起诉的法律要求远比普通投资者要求来得严格,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这也是为何投资机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常常遭到一审驳回或败诉的原因。

8月15日,五粮液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尚不清楚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一事,公司也未有进一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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